我国和美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韩国某进出口公司达成家具的出口合同一份,我方公司准时按照合同要求投入生产,并将产品存放在甲、乙两个仓库中。当生产进行到一半时,甲仓库起火,存放在仓库内的产品全部烧光。面临这种情况,以下方案我公司不能选择的是()
A.我公司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解除合同
B.我公司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减少交货数量
C.我公司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延迟交货时间
D.我公司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用相近的产品替代
A、我公司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解除合同
A.我公司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解除合同
B.我公司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减少交货数量
C.我公司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延迟交货时间
D.我公司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用相近的产品替代
A、我公司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解除合同
A.1981
B.1982
C.1983
D.1985
A.1500
B.6500
C.7000
D.7500
某进出口公司2015年2月从韩国进口150箱实木地板,每箱到岸价格为60000元,关税税率为50%,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该进出口公司应纳消费税()元。
A.715018
B.710526.32
C.621224.52
D.622182
A.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所有人
B.进口个人邮件的收件人
C.外贸进出口公司
D.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A.加工单位或专业外贸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
B.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来料加工批准书和对外签订的正式来料加工合同副本
C.需申领进口许可证商品的进口许可证件
D.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如保证函等
韩国某贸易株式协会社(买方)与中国某矿产进出口公司(卖方)于2008年10月10日订立购销60吨钼铁合同一份,合同规定:货物每千克为9.4美元;采用FOB方式交货;交货地点为中国天津港;交货时间为2009年1月底以前。2009年1月10日,卖方给买方发函,要求发货给买方并要求买方开出信用证,买方于同年1月20日发来函电,称“变更交货港天津为韩国釜山,价格条件由FOB改为CIF’,卖方收到函后,认为买方的要求不合理,恰逢此时钼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遂于同年2月10日回电提出:“同意FOB天津改为cIF釜山,每千克钼铁应为26.5美元”。买方于2月15日复函,提出“维持FOB天津不变,交货时间为2009年3月底以前”。卖方已了解到伦敦金属交易所报出的钼铁价格急剧上涨,而买方不愿提高价格,遂复函提出:“不能于3月底以前交货。”以后,钼铁价格在2月25日涨至每千克30美元,3月30日涨至34美元,此后一直维持该价格不变。买方因多次催促卖方交货未果,遂于2009年8月20日提起仲裁,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卖方以所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存在显失公平及合同履行中遭遇情势变更为由予以抗辩。(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研) 问:
根据本案买卖双方函电来往,可否认定所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已经变更?为什么?
A.可以暂停丁某3个月报关执业
B.可以对丁某实行记分考核管理,一次记20分
C.可以对该公司予以警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
D.可以取消丁某的报关从业资格,并处1万元罚款
某韩国独资制鞋有限公司,2004年7月22日至8月7日,接连出现3例含苯化学物及汽油中毒患者(经职业病医院确诊)。3名女性中毒者都是在该公司生产流水线上进行手工刷胶的操作工()
A.政府
B.用人单位
C.工会组织
2009年3月20日,某外国公司(卖方)(香港)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买方)签订一项货物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为6月10日,付款方式原为信用证,之后卖方擅自变更为托收形式付款。买方于6月8日收到装船电报通知,注明货物已于6月7日载往中国大连港,并注明合约号和信用证号。6月14日买方接到提货通知和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6月7日。后经买方查实,提单上列出的货轮实际上曾于6月5日进大连港,10日出港,日期与提单上的日期明显不符。为此,买方以外方违约为由拒绝提货并绝付款,同时提出合同作废。外方(卖方)不服,双方协调无效,外方依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那么,中方以卖方违约为由提出的要求受法律保护吗?如果中方以上述理由提出的要求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应以什么事实为由才能使其合法权益获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