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进出口公司2015年2月从韩国进口150箱实木地板,每箱到岸价格为60000元,关税税率为50%,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该进出口公司应纳消费税()元。
A.715018
B.710526.32
C.621224.52
D.622182
A.715018
B.710526.32
C.621224.52
D.622182
A.3.9
B.3.25
C.4.35
D.4
韩国某贸易株式协会社(买方)与中国某矿产进出口公司(卖方)于2008年10月10日订立购销60吨钼铁合同一份,合同规定:货物每千克为9.4美元;采用FOB方式交货;交货地点为中国天津港;交货时间为2009年1月底以前。2009年1月10日,卖方给买方发函,要求发货给买方并要求买方开出信用证,买方于同年1月20日发来函电,称“变更交货港天津为韩国釜山,价格条件由FOB改为CIF’,卖方收到函后,认为买方的要求不合理,恰逢此时钼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遂于同年2月10日回电提出:“同意FOB天津改为cIF釜山,每千克钼铁应为26.5美元”。买方于2月15日复函,提出“维持FOB天津不变,交货时间为2009年3月底以前”。卖方已了解到伦敦金属交易所报出的钼铁价格急剧上涨,而买方不愿提高价格,遂复函提出:“不能于3月底以前交货。”以后,钼铁价格在2月25日涨至每千克30美元,3月30日涨至34美元,此后一直维持该价格不变。买方因多次催促卖方交货未果,遂于2009年8月20日提起仲裁,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卖方以所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存在显失公平及合同履行中遭遇情势变更为由予以抗辩。(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研) 问:
根据本案买卖双方函电来往,可否认定所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已经变更?为什么?
A.加工单位或专业外贸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
B.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来料加工批准书和对外签订的正式来料加工合同副本
C.需申领进口许可证商品的进口许可证件
D.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如保证函等
A.化妆品的组成计税价格为12.6万元
B.化妆品的组成计税价格为14.82万元
C.化妆品应纳进口消费税2.22万元
D.化妆品应纳进口增值税为1.93万元
A.3月16日
B.3月23日
C.6月9日
D.6月23日
A.16.52
B.11.79
C.16
D.13
A.32000
B.36400
C.30000
D.36000
A、463.85
B、44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