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以前是一名军旅作家,创作的一部小说(甲)在:1997年4月己被某出版社答应出版,其中版税为10万元,但直到1998年7月才将版税10万元汇人周先生的账户中。周先生的另外一部小说(乙)于1999年8月在某刊物上发表,出版社于1999年10月支付稿费6万元。另外周先生的小说(丙)于2004年10月在被另一出版社录用,答应支付一笔稿费7万元,直到2006年7月才支付。周先生于2000年从部队转业,部队一次性支付回乡补助费2万元。
戴小姐(女)是一家企业的员工,与周先生在1998年1月开始恋爱,并于1998年5月幸福走入婚姻殿堂。戴小姐父亲以1998年4月不幸逝世,留有遗产:100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A),存款10万元,但是商品房(A)直到1998年6月才办理过户手续。婚后,两人生活美满,于2000年对商品房(A)进行了翻修。并购买商品房一套(B),登记房产所有人为双方姓名。由于种种原因,两人感情破裂,在无法再挽回的情况下,戴小姐于2005年3月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与丈夫离婚。
在本案中,如果没有财产协议,周先生和戴小姐夫妇对婚后所获得的财产是一种()关系。
A.按份共有
B.共同共有
C.分别所有
D.部分共有
二、(本题15分)
案情: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呼。次日,丁某来到乙银行办事处。朱某将其介绍给张某,让其多加关照。张某在审查丁某提交的贷款材料时,对甲银行的两张存单有所怀疑,遂发函给甲银行查询。此时,丁某通过朱某催促张某,张某遂打电话询问查询事宜。甲银行储蓄科长答应抓紧办理,但张某未等回函,就为丁某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并报朱某审批。后甲银行未就查询事宜回函。朱某审批时发现材料有问题,就把丁某找来询问。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欺骗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保证挣钱,贷款将如期归还,并当场给朱某10万元好处费。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处费,同意批给丁某100万元贷款。丁某获得贷款后,以感谢为名送给张某5万元,张某予以收受。丁某将贷款全部投入电器厂经营,结果亏损殆尽,致使银行贷款不能归还。检察机关将本案起诉至法院。问题:
简析丁某、朱某和张某涉嫌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然后根据有关的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确定三人分别应如何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