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可能为缺陷产品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报告
A.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管理部门
B.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C、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A.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管理部门
B.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C、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A.8小时
B.12小时
C.24小时
D.72小时
A.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B.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C.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D.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A.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B.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
C.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D.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A.20%以上2倍以下
B.30%以上2倍以下
C.30%以上3倍以下
A.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B.给予警告,并处1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C.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A.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
B.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C.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D.经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经营、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