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B.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C.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D.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不可以恢复探望
A.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B.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C.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D.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A.可撤销婚姻请求权行使的期间:结婚后一年之内
B.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人须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
C.明确撤销婚姻的程序可以是诉讼程序也可以是行政程序
D.明确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但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除非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
A.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B.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C.女方不能拒绝男方探望子女,除非男方探望子女会对子女健康、安全等产生不利影响
D如果女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男方探望的,男方可以起诉至法院,主张探望权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养的母亲为原则。《民法典》将其重新规范为,离婚后,不满()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A.一周岁
B.两周岁
C.三周岁
D.四周岁
A.一周岁
B.两周岁
C.三周岁
D.四周岁
2001年6月,蒋国富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蒋国富一直与王秀珍分居;双方有共同财产存款10万元和家用电器若干,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法院经多方查证,认为本案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由于当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无房居住,法院在男方表示愿意放弃分割共有存款的权利以作为对女方的经济帮助的情况下,判决其共同居住的房屋继续由男方承租。王秀珍仍然不同意离婚,并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如调解无效,应如何处理?并简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