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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单选题]

离婚后对当事人引起的直接后果是()

A.夫妻身份的解除

B.财产的分割

C.债务的清偿

D.子女的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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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探望问题,描述不正确的是()。

A.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B.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C.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D.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不可以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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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

A.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B.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C.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D.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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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下列属于现行法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的有()。

A.可撤销婚姻请求权行使的期间:结婚后一年之内

B.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人须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

C.明确撤销婚姻的程序可以是诉讼程序也可以是行政程序

D.明确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但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除非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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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甲乙二人离婚后,孩子由甲直接抚养,乙探望孩子时,甲多次无故阻挠,乙可以()。

A.请求法院对甲罚款

B.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C.请求法院发布民事令

D.请求变更直接抚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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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无探望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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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老李和王红离婚后,孩子由法院判给王红,约定老李可以随时对孩子进行探望。可是没过多久,王红就拒绝让老李再探望孩子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B.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C.女方不能拒绝男方探望子女,除非男方探望子女会对子女健康、安全等产生不利影响

D如果女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男方探望的,男方可以起诉至法院,主张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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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监护案件,由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也要适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故意引诱、教唆被监护人所引起的,则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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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的义务。

A.允许

B.协助

C.拒绝

D.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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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养的母亲为原则。《民法典》将其重新规范为,离婚后,不满()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A.一周岁

B.两周岁

C.三周岁

D.四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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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养的母亲为原则。《民法典》将其重新规范为,离婚后,不满()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A.一周岁

B.两周岁

C.三周岁

D.四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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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二审法院如调解无效,应如何处理?并简述理由。
蒋国富与王秀珍在读大爱期间就互有好感,毕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双方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恩爱,感情融洽,但由于王秀珍婚后一直未能生育,蒋国富又特别想有一个孩子,夫妻感情受到很大的影响。蒋国富曾多次产生离婚的念头,但由于担心仕途受影响而作罢。1997年8月,富有成熟男性魅力的蒋国富偶然认识了年轻漂亮又善解人意的小宋,双方坠入情网而不能自拔。1998年4月,王秀珍得知此事,规劝蒋国富回心转意,蒋索性提出离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王秀珍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考虑到双方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一度也很好,主要是男方有过错才导致发生离婚纠纷,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遂在对男方予以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蒋国富不但不悔改,还与小宋在郊区租住房屋,以兄妹名义同居生活。蒋国富的舅父于1999年春节回国探亲,赠与蒋2万元美金,在赠与合同中载明以蒋为受赠人。蒋用此款以小宋的名义购买房屋一套。

2001年6月,蒋国富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蒋国富一直与王秀珍分居;双方有共同财产存款10万元和家用电器若干,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法院经多方查证,认为本案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由于当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无房居住,法院在男方表示愿意放弃分割共有存款的权利以作为对女方的经济帮助的情况下,判决其共同居住的房屋继续由男方承租。王秀珍仍然不同意离婚,并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如调解无效,应如何处理?并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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