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项目开工日期为2017年10月15日。2017年10月8日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开工指示。由于承包人的主要机械因故未到达现场,特申请延期至2017年10月23日开工。但施工机械在2017年10月30日才运抵施工现场,承包商于2017年11月2日正式开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该工程的开工日期应为()
A.2017年10月15日
B.2017年10月23日
C.2017年11月2日
D.2017年11月30日
A、201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