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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急需大量现金,为套取融资,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虚构钢材买卖业务,签订了编号为“001”的《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钢材,总金额为5000万人民币,2021年6月30日到期”。甲公司与不知情的丙银行签订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丙银行向甲公司提供4000万元保理融资款,受让编号为“001”《钢材买卖合同》应收账款债权。乙公司在丙银行寄送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上盖章确认。请回答以下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编号为“001”《钢材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乙公司可否以“001”《钢材买卖合同》无效对抗保理人,从而不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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