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采取()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其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A.分期收款
B.融资租赁
C.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
D.部分股权转让
A.分期收款
B.融资租赁
C.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
D.部分股权转让
A.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B.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应于收到第一笔款项时确认收入实现并扣缴税款
C.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D.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
A.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B.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日
C.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
D.扣缴申报日
A.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B.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次日
C.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次月
D.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当月
A.居民企业从其符合规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
B.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C.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D.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红利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A.居民企业从其符合规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B.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C.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D.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利息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A.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劳务所得,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可由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
B.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所得,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可由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
C.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取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内所得,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D.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所得,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可由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
A.由子公司C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B.由子公司C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董事会决议作出利润分配决定之日
C.若支付外币,由子公司C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D.若支付外币,非居民企业A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A.A企业应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税额68.87万元
B.A企业应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税额38.21万元
C.A企业应代扣代缴增值税税额11.32万元
D.A企业应代扣代缴增值税税额39.62万元
E.A企业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A.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B.企业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不需直接指定扣缴义务人
C.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15日内缴入国库
D.境内机构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有疑义的,可直接判定凭证无效
A.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B.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C.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各处税务机关协商决定,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D.非居民企业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