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父母、配偶及子、女(音乐教师)各一人。甲去世,留有遗产房屋6间、存款5 000元、古字画10件和钢琴一架。甲生前自书遗嘱指定:房产归妻子和儿女继承,古字画赠给文物部门。对存款和钢琴遗嘱未做处理。现甲的女儿提出要将钢琴留给自己;甲的父母皆年迈且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独立生活来源,主张要2间房居住,其他继承人亦对继承份额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审理中又发现甲因购字画还有10 000元债款未还。诉讼开始,甲的儿子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却以不愿伤害亲属关系为由,不愿参加诉讼。问:
(1)甲的遗嘱是否有效?
(2)甲的女儿的要求是否合理?
(3)甲的债务如何清偿?
(4)甲的父母应否分得遗产?
(5)甲的儿子是否能继承甲的遗产?
A.甲的遗产归其父母,乙归国家
B.甲乙的遗产均归国家
C.甲乙的遗产均归甲的父母继承
D.甲乙遗产一半归国家,一半归甲的父母
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
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
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
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
A.乙、丙均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视为接受继承,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C.乙视为放弃继承,丙视为接受遗赠
D.乙、丙均视为接受遗产
A.乙、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C.乙应视为放弃继承,丙应视为接受遗赠。
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A.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
C.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
D.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
A.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B.居民生前与敬老院签订供养协议,把个人所属的房屋财产、积蓄及退休养老金交给供养方,由供养方负责供养。按照供养协议,一定期限后,把名下的房产过户给供养方所有的,不征收契税
C.居民个人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的,不征收契税
D.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房屋权属原归男方所有,变更为女方所有,不征收契税
A.违反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无效
B.老人无权处置自己财产,无效
C.符合法律规定,有效
D.未经政府民政部门认可,无效
A.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
C.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
D.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