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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0日,中国某粮食出口公司电告日本某商贸公司,欲以CIF条件向日本出口一批丝绸,总价款
(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
(3)该批粮食的运输保险应由哪一方当事人办理?保险费由哪一方负担?
(4)根据CIF交货条件,货物的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5)货物在海上受到损毁,日本商贸公司能否要求中国出口公司给予赔偿?
(6)谁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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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
(3)该批粮食的运输保险应由哪一方当事人办理?保险费由哪一方负担?
(4)根据CIF交货条件,货物的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5)货物在海上受到损毁,日本商贸公司能否要求中国出口公司给予赔偿?
(6)谁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A.10 000
B.10 500
C.10 600
D.11 000
A.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于2月10日成立
B.对本案货物损失,法国公司无权向广州公司索赔
C.承运人应对本案货物损失负责
D.法国公司有理由以货物受损为由要求开证行拒付货款
A.能
B.不能
C.不一定
D.卖方必须出具保函
1)3月1日销售化妆品100套,已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30000元,税额5100元,款已收到。
2)3月4日将自己生产的啤酒20吨销售给家乐超市,货款已收到;另外将10吨让客户及顾客免费品尝。该啤酒出厂价为每吨2800元,成本为每吨2000元。
3)3月10日销售粮食散白酒20吨,单价7000元,价款140000元。
4)3月20日用自产粮食白酒10吨抵偿华盛超市货款70000元,不足或多余部分不再结算。该粮食白酒每吨本月售价在5500〜6500元之间浮动,平均售价为6000元。
5)3月25日将一批自产的化妆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个人,这批化妆品的成本为10000元。假设该类化妆品不存在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
6)2009年2月10日将外购的烟叶100000元发给嘉华加工公司,委托其加工成烟丝。嘉华加工公司代垫辅助材料4000元(款已付),本月应支付的加工费36000元(不含税),增值税6120元。3月5日ABC公司以银行存款付清全部款项和代缴的消费税;6日收回已加工的烟丝并全部生产卷烟10箱;25日该批卷烟全部用于销售,总售价为300000元,款已收到。
7)3月26日向陈氏超市销售用上月外购烟丝生产的卷烟20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80元,共计400000元(购入烟丝支付含增值税价款为93600元),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货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
8)3月28日从国外购进成套化妆品,关税完税价格80000美元,关税税率为50%。假定当日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7.20,货款全部以银行存款付清。
9)3月30日从国外进口卷烟320箱(每箱250条,每条200支),支付买价2000000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120000元,保险费用80000元,关税税率为20%,款项全部以银行存款付清。
A.贰零零伍年贰月拾日
B.贰零零伍年零贰月壹拾日
C.贰零零伍年零贰月零壹拾日
D.贰零零伍年贰月壹拾日
3
3.5
5.5
6
Ⅰ1月20日,收到客户退回部分商品,该商品于2016年9月确认销售收入
Ⅱ 3月18日,甲公司的子公司发布2016年经审计净利润。根据购买该子公司协议约定,甲公司需在原已预计或有对价基础上向出售方多支付1600万元
Ⅲ 2月25日,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发行股份收购一家下游企业100%股权
Ⅳ 3月10日,2015年被提起诉讼的案件结案,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金额与原预计金额相差120万元
A.Ⅰ、Ⅱ、Ⅲ
B.Ⅰ、Ⅱ、Ⅳ
C.Ⅰ、Ⅲ、Ⅳ
D.Ⅱ、Ⅲ、Ⅳ
E.Ⅰ、Ⅱ、Ⅲ、Ⅳ
3
3.5
5.5
6
韩国某贸易株式协会社(买方)与中国某矿产进出口公司(卖方)于2008年10月10日订立购销60吨钼铁合同一份,合同规定:货物每千克为9.4美元;采用FOB方式交货;交货地点为中国天津港;交货时间为2009年1月底以前。2009年1月10日,卖方给买方发函,要求发货给买方并要求买方开出信用证,买方于同年1月20日发来函电,称“变更交货港天津为韩国釜山,价格条件由FOB改为CIF’,卖方收到函后,认为买方的要求不合理,恰逢此时钼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遂于同年2月10日回电提出:“同意FOB天津改为cIF釜山,每千克钼铁应为26.5美元”。买方于2月15日复函,提出“维持FOB天津不变,交货时间为2009年3月底以前”。卖方已了解到伦敦金属交易所报出的钼铁价格急剧上涨,而买方不愿提高价格,遂复函提出:“不能于3月底以前交货。”以后,钼铁价格在2月25日涨至每千克30美元,3月30日涨至34美元,此后一直维持该价格不变。买方因多次催促卖方交货未果,遂于2009年8月20日提起仲裁,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卖方以所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存在显失公平及合同履行中遭遇情势变更为由予以抗辩。(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研) 问:
根据本案买卖双方函电来往,可否认定所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已经变更?为什么?
A.3.9
B.3.25
C.4.35
D.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