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国家实施了阶段性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司代理制营销员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阶段性的增值税减免政策,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应税销售收入,减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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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C.6%
D.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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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12月26日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根据公告,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