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济贫法》的做法包括()。
A.设咨询部,收集申请者资料,以防同时向多家机构申请
B.助人自助理念,强调家庭、亲属责任
C.分类救助原则
D.政府以抽税方式办理社会救助
A.设咨询部,收集申请者资料,以防同时向多家机构申请
B.助人自助理念,强调家庭、亲属责任
C.分类救助原则
D.政府以抽税方式办理社会救助
A.济贫法
B.汉堡制
C.睦邻组织运动
D.慈善组织会社
A.1601年英国的《伊丽莎白济贫法》
B.1898年美国的慈善学院的创立
C.1917年玛丽.芮奇蒙出版了《社会诊断》
D.1869年的慈善组织协会的建立
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问:(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
(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