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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企业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对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证机关应对其资质采取如下措施()。
A.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算,在1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
B.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次日起算,在1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
C.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算,在2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
D.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次日起算,在2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
E.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之日起,降低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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