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A.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B.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C.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A.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B.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C.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A.省级,市级
B.省级,省级
C.市级,省级
D.市级,市级
A.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B.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C.未经许可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的
D.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A.生产、经营未经营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B.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C.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
D.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
A.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B.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
C.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D.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A.第一类
B.第二类
C.第三类
D.C类
A.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B.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A.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B.在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且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
C.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
D.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A.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B.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C.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D.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