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生前留有一份遗嘱,遗嘱中将其所得的一幅名人字画指定由孙子乙继承。爷爷生前一直与丙一起居住,字画也在丙家保存,丙得知遗嘱内容后就不愿意保管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作为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
B.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遗产,不论字画由谁保管,其他任何继承人都不得争抢,侵吞或者争抢遗产,都需要依法承担责任
C.丙可以随时停止保管字画
D.如果不想保管, 在遗产管理人确定之后,丙应当将遗产交给遗产管理人保管
A.丙作为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
B.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遗产,不论字画由谁保管,其他任何继承人都不得争抢,侵吞或者争抢遗产,都需要依法承担责任
C.丙可以随时停止保管字画
D.如果不想保管, 在遗产管理人确定之后,丙应当将遗产交给遗产管理人保管
A.乙、丙均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视为接受继承,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C.乙视为放弃继承,丙视为接受遗赠
D.乙、丙均视为接受遗产
A.乙、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C.乙应视为放弃继承,丙应视为接受遗赠。
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甲有父母、配偶及子、女(音乐教师)各一人。甲去世,留有遗产房屋6间、存款5 000元、古字画10件和钢琴一架。甲生前自书遗嘱指定:房产归妻子和儿女继承,古字画赠给文物部门。对存款和钢琴遗嘱未做处理。现甲的女儿提出要将钢琴留给自己;甲的父母皆年迈且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独立生活来源,主张要2间房居住,其他继承人亦对继承份额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审理中又发现甲因购字画还有10 000元债款未还。诉讼开始,甲的儿子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却以不愿伤害亲属关系为由,不愿参加诉讼。问:
(1)甲的遗嘱是否有效?
(2)甲的女儿的要求是否合理?
(3)甲的债务如何清偿?
(4)甲的父母应否分得遗产?
(5)甲的儿子是否能继承甲的遗产?
A.应当先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B.张甲应当分得10万元
C.张丙应当分得10万元
D.张甲、张乙、张丙应当平均分配40万元
A.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B.应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
C.遗赠抚养协议有效,应先按遗赠抚养协议进行,再按遗嘱和法定继承进行
D.应先由朱某的女儿继承,然后按遗嘱抚养协议和遗赠继承
A.何某已死,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B.四个子女平均分担,每人偿还三万元
C.四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两万元由四人平均分担
D.四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两万元四人可以不予清偿
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问:(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
(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A.甲、乙、丙、丁偿还
B.甲、丙、丁偿还
C.乙偿还
D.丙、丁偿还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A.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C.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
D.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