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协助,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但是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
A.委托事项同我国的主权、安全不相容的
B.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的
C.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
D.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未附中文译本的
A.委托事项同我国的主权、安全不相容的
B.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的
C.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
D.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未附中文译本的
A.反致
B.公共秩序保留
C.法律规避
D.司法豁免
A.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
C.银行与建筑公司贷款纠纷一案,法院根据银行的申请作出的冻结建筑公司存款的裁定
D.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裁定书
A.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B.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D.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E.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A.反致
B.公共秩序保留
C.法律规避
D.司法豁免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
A.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B.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C.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D.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A.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B.第一审人民法院
C.第二审人民法院
D.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