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资格考试> 保险
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提前履行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应当()。A.由债务人承担B.由债权人承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提前履行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应当()。

A.由债务人承担

B.由债权人承担

C.由债务人与债权人按份承担

D.如果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由债权人负担

查看答案
答案
收藏
如果结果不匹配,请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您可能会需要:
您的账号:,可能还需要:
您的账号:
发送账号密码至手机
发送
安装优题宝APP,拍照搜题省时又省心!
更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提前履行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应当…”相关的问题
第1题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除外。

A.非金钱之债

B.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C.为实践性的

D.履行费用过高的

点击查看答案
第2题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项制度在债法理论中属于()。

A.债的担保

B.债的移转

C.债的保全

D.债的履行

点击查看答案
第3题
下列事实中能发生不当得利之债的是()。A.债务人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B.养子女给其生父母的零花钱C

下列事实中能发生不当得利之债的是()。

A.债务人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B.养子女给其生父母的零花钱

C.给付因赌博而欠的钱

D.顾客多付售货员8元钱

点击查看答案
第4题
下列关于合同履行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债权人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

B.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C.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D.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点击查看答案
第5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在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将标的物提存,标的物提存后因意外毁损、灭失的,应由()。

A.债权人承担全部损失

B.债务人承担全部损失

C.债权人和债务人分担损失

D.提存机关承担全部损失

点击查看答案
第6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时不必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只须告知即可()
点击查看答案
第7题
关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特殊情况处理的表述,正确的是()。A. 债务人不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B

关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特殊情况处理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债务人不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B.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C. 合同生效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变动,当事人可以不履行合同义务

D.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点击查看答案
第8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订立、履行劳动合同违法行为和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劳动者患病后,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B.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D.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点击查看答案
第9题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据该条文,分析撤销权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和制度价值。
点击查看答案
第10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A.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B.债务互相抵消

C.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

D.债务人依法提存标的物

E.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点击查看答案
退出 登录/注册
发送账号至手机
密码将被重置
获取验证码
发送
温馨提示
该问题答案仅针对搜题卡用户开放,请点击购买搜题卡。
马上购买搜题卡
我已购买搜题卡, 登录账号 继续查看答案
重置密码
确认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