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0日早6点45分,某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生产分厂4号电炉出炉过程中,水淬槽内产生积渣,使水淬槽内水倒返,流入地坑。炉前操作人员在出炉结束后,在没有对地坑内是否积水和铁轨积渣进行安全确认的情况下进行拉包作业,小包铁水外溢,遇地坑积水发生强烈物理反应,产生气浪将打包冲翻,打包铁水遇地坑积水产生强气浪,冲击4.5米平台,造成附近8名作业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两人伤势较重。请根据上述场景回答下列问题。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炉前零米炉眼两名操作人员未发现炉前水淬槽内有倒返水现象,导致除铁排渣过程中地坑积水,在没有确认地坑内有无积水的情况下,拉包作业,违章操作,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发生。()
A.危险源监控
B.设备维护保养
C.安全确认制
韩国某贸易株式协会社(买方)与中国某矿产进出口公司(卖方)于2008年10月10日订立购销60吨钼铁合同一份,合同规定:货物每千克为9.4美元;采用FOB方式交货;交货地点为中国天津港;交货时间为2009年1月底以前。2009年1月10日,卖方给买方发函,要求发货给买方并要求买方开出信用证,买方于同年1月20日发来函电,称“变更交货港天津为韩国釜山,价格条件由FOB改为CIF’,卖方收到函后,认为买方的要求不合理,恰逢此时钼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遂于同年2月10日回电提出:“同意FOB天津改为cIF釜山,每千克钼铁应为26.5美元”。买方于2月15日复函,提出“维持FOB天津不变,交货时间为2009年3月底以前”。卖方已了解到伦敦金属交易所报出的钼铁价格急剧上涨,而买方不愿提高价格,遂复函提出:“不能于3月底以前交货。”以后,钼铁价格在2月25日涨至每千克30美元,3月30日涨至34美元,此后一直维持该价格不变。买方因多次催促卖方交货未果,遂于2009年8月20日提起仲裁,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卖方以所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存在显失公平及合同履行中遭遇情势变更为由予以抗辩。(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研) 问:
根据本案买卖双方函电来往,可否认定所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已经变更?为什么?
某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于2010年6月10日向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安全监管部门于2010年7月15日向该企业颁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该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合适的日期是()。
A.2018年3月10日
B.2015年3月10日
C.2013年4月15日
D.2015年4月15日
A.2013年3月10 日
B.2015年3月10日
C.2013年4月15 日
D.2015年4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