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建筑公司承建原北市市政府办公楼项目,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北二建、原北三建,整个工程由原北市建筑设计院设计,大政监理公司监理。办公楼项目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完成
A.东平建筑公司
B.原北二建
C.大政监理公司
D.原北市市政府
A、东平建筑公司
A.东平建筑公司
B.原北二建
C.大政监理公司
D.原北市市政府
A、东平建筑公司
A.可撤销
B.有效
C.可变更
D.无效
A.乙公司可以将主体工程分包给其他建筑队,但对工程质量应由乙公司对甲公 司承担全部责任
B.如果甲公司无故解除合同,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对乙公司造成的损失
C.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乙公司催告,在合理期 限内仍不支付,则乙公司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办公楼依法拍卖,并就拍卖 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D.如果有关勘察单位违约未按时提供勘察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甲公司应当对乙公 司的停工承担责任
A.不能出租使用
B.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可以出租使用
C.可以出租使用
D.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出租使用
五、(本题35分)
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请:
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
A.50
B.55
C.65
D.70
A.提交答辩状
B.举证期限
C.开庭
D.判决
A.建设工程
B.单位工程
C.单项工程
D.分部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