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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2020年6月,某市甲、乙、丙三人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开发某种老年保健饮料为主的公司。公司资本为人
民币100万元,其中乙、丙出资人民币15万元,甲出资85万元,由于甲出资最多,因此三人同意将该公司作为甲所办A公司的下属企业,资产归A公司所有,债务由A公司承担。乙、丙二人每年按约分得收益3万元,不受企业经营状况影响,获利多的年份,乙、丙还可要求多分利润,但最多不得超过公司税后利润的20%。三人决定由甲于2005年8月向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结果未被批准成立公司。请问:为什么甲、乙、丙准备设立的公司未能获得批准?请根据《公司法》的公司特征进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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