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魏某和韩某三人各出资三分之一,于2006年共同购买了一辆货车用于货物运营。2014年底,魏某和韩某私下决定卖掉该车并平分剩余款项。次年年底,魏、韩二人趁赵某回家探亲,将货车出售给秦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对此,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韩、魏二人侵犯了赵某的优先购买权
B.韩、魏二人没有侵犯赵某的所有权
C.若秦某善意取得货车的所有权,则韩、魏应赔偿给赵某对其造成的损失
D.即使秦某取得货车时并非善意,赵某也无权主张该买卖无效
BC
A.韩、魏二人侵犯了赵某的优先购买权
B.韩、魏二人没有侵犯赵某的所有权
C.若秦某善意取得货车的所有权,则韩、魏应赔偿给赵某对其造成的损失
D.即使秦某取得货车时并非善意,赵某也无权主张该买卖无效
BC
A.李某以货币出资
B.赵某以商誉出资
C.王某以机器设备出资
D.李某以专利权出资
A.李某和赵某同意即可通过决议
B.张某、李某、王某三人同意即可通过决议
C.必须四人都同意才能通过决改
D.赵某同意即可通过决议
A.同意转让的股东未达到全休股东的2/3,股东韩某不能转让该出资
B. 股东会没有一致同意,股东韩某不能转让该出资
C. 同意转让的股东超过全体股东的半数,股东韩某可以转让出资
D.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股东韩某拟转让的出资
甲乙丙三人于2006年年初签订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丁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甲出资30%,乙出资20%,丙出资50%;(2)由丙负责公司的设立和筹办事务;(3)公司成立后,由丙某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同年3月,丙某以公司的名义与某汽车制造厂订立购车合同,并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告知了汽车制造厂丁公司的情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汽车制造厂向丁公司出售25辆小轿车,10万元/辆,共计250万元,于2006年6月30日前交货,采分期付款方式,首付100万元于交车之日支付,余额最迟于2008年3月1日前付清。同年5月9日丙某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公司设立申请,6月15日丙某以丁公司的名义接受了汽车制造厂交付的所有车辆,并支付了部分货款。7月,丁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丙某遂以丁公司的名义办理了汽车过户登记手续。截至2008年1月,共计付款210万元,尚欠40万元,丙某向汽车制造厂出具了欠条,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2008年2月,丙某病故。汽车制造公司向丁公司索要余款,丁公司拒绝支付,认为合同虽然是以丁公司的名义签订的,但是当时丁公司并未成立,实际上是丙某自己的行为,因而,所欠债务应由丙某自己承担。汽车制造厂遂以丁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A.法院应当认定赵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B.请求钱某承担补足出资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请求孙某承担补足出资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赵某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A.股东李某分期缴纳但尚未到期的出资12万元
B.股东赵某出租给甲公司价值20万元的设备
C.股东陈某从甲公司借用但尚未归还的资金8万元
D.股东王某到期未缴纳的出资10万元
孙某不承担责任
孙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孙某承担补充责任
孙某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赵某,男,17岁,辍学在家。
赵某与张XX因故结仇后,一直意欲报复张XX。2013年7月8日晚,赵某经过与韩XX商议,赵某手持其前一天从某武装部部长家中偷来的一支“64式”手枪、韩XX手持尖刀闯入张XX家,以张的家人为人质,打电话给张XX要求其拿10万元解决问题。张XX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人员崔XX、丁XX等赶到事发现场,并采取措施解救人质。在搏斗过程中,崔XX被赵某开枪打死,丁XX被韩XX用刀杀害。韩XX随后被击毙。赵某被击伤后抓获归案。
【问题】
对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