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BC会计师事务所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甲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
2018年9月15日,甲公司收购了乙公司80%的股权,乙公司成为其控股子公司。A注册会计师自2017年1月1日起担任乙公司的独立董事,任期5年。
(2)B注册会计师系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与A注册会计师同处一个业务部门。2018年3月1日,B注册会计师购买了甲公司股票5000股,每股10元,由于尚未出售该股票。
ABC会计师事务所未委派B注册会计师担任甲公司审计项目组成员。
(3)丙公司系甲公司的母公司,甲公司审计项目组成员C的妻子在丙公司担任财务总监。
(4)甲公司审计项目组成员D曾在甲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培训工作,于2018年2月10日离开甲公司,加入ABC会计师事务所。
(5)2018年2月25日,ABC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日公司委托,提供内部控制设计服务。
要求:针对上述(1)至(5)项,逐项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是否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并简要说明理由。
A.ABC会计师事务所不再与D公司单独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B.ABC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D公司单独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C.改变原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D.A公司应当与ABC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ABC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和执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 (1)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城市的一家上市公司,2012年1月,甲公司财务总监与ABC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接洽希望其承接甲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ABC会计师事务所立即与甲公司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并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审计项目合伙人; (2)A注册会计师要求项目组成员在完成自身工作之后应当相互复核审计工作,并将复核过程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3)ABC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在员工大会上曾经多次重申。审计人员在审计现场遇到的各种问题尽可能应在审计项目组内部解决,项目组合伙人具有最终决策权; (4)A注册会计师在甲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比例问题上与项目组成员B注册会计师发生意见分歧,为按时提交审计报告,A注册会计师以项目合伙人的身份要求B注册会计师不要再坚持自己的意见; (5)由于甲公司是上市公司,按照质量控制准则要求必须实施质量控制复核,A注册会计师提出要求自己指定实施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以便于双方的良好沟通; (6)ABC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规定对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提交业务报告之日后的60天内。 要求: 针对上述情形,指出存在哪些可能违反质量控制准则的情形,并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