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借款的利息可以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B.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C.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D.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间支付利息
A.借款合同自乙向甲提供借款时生效
B.甲可以随时返还
C.乙可以要求甲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经乙催告,甲仍不还款,乙有权主张逾期利息
A.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的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
B.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很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C.短期借款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
D.企业在出售应收债权的过程中如附有追索权,则不应终止确认应收债权
E.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各种款项
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末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中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全业财产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担保、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王某、李某的答辩3是否成立?
A.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
B.借款期间超过1年的,应当在借款期间届满后1个月内支付利息
C.借款期间超过2年的,应当在借款期间届满后2个月内支付利息
D.借款期间超过3年的,应当在借款期间届满后3个月内支付利息
A.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B.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C.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D.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A.借款合同应明确资金支付方式,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应明确具体额度
B.借款合同约定采取受托支付方式,且借款人已确定交易对象及收款账户信息的,应在借款合同中填写收款单位名称或姓名、收款账号、开户行,支付金额等
C.按规定采取受托支付的,如签订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尚未明确交易对象,合同签订后暂不能发放贷款。
D.借款人获得授信后单笔用款时,应填写《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符合自主支付方式用款的,应填写借款人放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