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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单选题]

2019年4月公司加计抵减税额后的实际应纳税额为()。

A.20.22万元

B.6.74万元

C.10.20万元

D.3.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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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企业享受的加计抵减税额不需要纳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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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该部分抵减应纳税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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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下列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且有加计抵减额的纳税人加计抵减填报的表述,错误的有()。

A.《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依据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计算结果填报

B.《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依据表内的“第11栏-第18栏”的公式填报

C.《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依据第11栏“销项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计算结果填报

D.《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依据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计算结果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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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企业所得税在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方式不包括()。

A.免税、减税

B.加计扣除、加速折旧

C.减计收入、税额抵免

D.征收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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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生产性服务业加计抵减进项税额政策。2020年5月甲公司提供广告服务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530万元,支付广告发布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20万元,均选择在当月抵扣。已知增值税税率为6%.上月末加计抵减额余额0元。甲公司2020年5月.上述业务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万元。

A.23

B.10

C.22

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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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如果某公司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2020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那么这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如何处理?()

A.该公司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19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的

B.该公司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2020年该公司仍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并与2019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合计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的

C.该公司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其2019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不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的

D.该公司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该公司可以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19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不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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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生产,生活性服务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销项税额为500万元,进项税额为480万元,下列关于其应纳税额计算的说法,正确的是()。

A.当期应纳税额为0元,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28万元,不得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B.当期应纳税额为0元,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28万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C.当期应纳税额为20万元

D.当期应纳税额为0元,并退税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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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生产,生活性服务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销项税额为500万元,进项税额为480万元,下列关于其应纳税额计算的说法,正确的是()。

A.当期应纳税额为20万元

B.当期应纳税额为0元,并退税28万元

C.当期应纳税额为0元,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28万元,不得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D.当期应纳税额为0元,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28万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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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生产,生活性服务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销项税额为500万元,进项税额为480万元,下列关于其应纳税额计算的说法,正确的是()。

A.当期应纳税额为0元,并退税28万元

B.当期应纳税额为20万元

C.当期应纳税额为0元,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28万元,不得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D.当期应纳税额为0元,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28万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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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的规定,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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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A.2021年12月31日

B.2022年12月31日

C.2023年12月31日

D.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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