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表演了作者丙创作并发表的小说,该演出是营利性的,所以甲、乙()。
A.应经丙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B.可以不经两许可,但须支付报酬
C.可以不经两许可,亦不必支付报酬
D.应经丙许可,但无须付酬
A.应经丙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B.可以不经两许可,但须支付报酬
C.可以不经两许可,亦不必支付报酬
D.应经丙许可,但无须付酬
A.甲提供资金是完成创作的保障,应为作者
B.乙作为组织者并提供咨询意见,应为作者
C.戊提供了生活素材,应为作者
D.丁有权不经甲、乙、丙的同意发表该小说
A.侵犯了甲的著作权,未侵犯乙的著作权
B.侵犯了乙的著作权,未侵犯甲的著作权
C.同时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和乙的著作权
D.不构成侵权
A.房屋的租金3万元为甲乙共同财产
B.房屋升值的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因该小说未发表,故乙未取得著作权
D.甲的行为构成了遗弃
A.《昨天》的稿费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
B.《今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明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昨天》、《今天》和《明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李某从2007年3月5日起对小说享有著作权
B.张某对剧本享有著作权
C.甲公司将该剧本拍成电视剧应当取得李某和张某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D.乙电视台播放该电视剧应当取得甲公司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本题18分)
案情:
老方创作的纪实小说《村支书的苦与乐》,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林申(以林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小说在《山南海北》杂志发表后,林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林甲起诉老方,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由于林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林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林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3万元。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林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有事实根据。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老方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老方和林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老方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山南海北》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林乙、老方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老方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
问题:
1.林甲起诉后能否申请法院责令杂志社停止本期的发行?依据何在?
A.如果丙坚持反对,甲、乙均不能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B.甲、乙有权不顾丙的反对,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C.如果丁同意,则甲、乙可以不顾丙的反对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D.如果丁也表示反对,则甲、乙不能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