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市直离休人员医疗管理等各项政策规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强化本院各临床科室医保管理的责任心,规范医护人员的医疗行为,更好地为参保及离休病员服务,根据《枣庄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枣庄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医院与各有关科室签订本责任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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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B.保监会《关于配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7号)
C.保监会《关于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2】130号)
D.《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
A.《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B.保监会《关于配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7号)
C.保监会《关于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2】130号)
D.《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
A.《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B.保监会《关于配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7号)
C.保监会《关于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2】130号)
D.《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
A.《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B.保监会《关于配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7号)
C.保监会《关于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2】130号)
D.《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