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A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并被有关部门暂扣证照。该矿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改后。拟恢复生产。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整改结束后应当由()负责组织验收
A.驻当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B.县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C.县政府工业或能源管理部门
D.县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B、县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A.驻当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B.县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C.县政府工业或能源管理部门
D.县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B、县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A.该厂具有原告资格
B.因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该厂对建房损失提出的赔偿请求不成立
C.因甲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只存在程序违法,该厂的请求不成立
D.该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两年内
E.该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A.核销事故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B.核销事故隐患,同意恢复生产
C.同意暂时恢复生产,30日内重新审查
D.同意恢复生产,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A.行业主管部门
B.投资主管部门
C.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D.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E.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A.决定受理
B.告知严某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C.决定不予受理,书面告知严某
D.将严某的复议申请转送县人民政府
A.民事责任
B.刑事责任
C.行政责任
D.不追究责任
E.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
F.获民事赔偿
A.乙厂具有原告资格
B.乙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两年
C.因乙厂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D.因甲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只存在程序违法,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A.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停止供电的决定
B.出现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可直接通知电力部门立即停止供电
C.采取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应当提前八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D.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A.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
B.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C.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
D.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A.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7%以上的
B.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C.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D.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9%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