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王华没有犯罪行为,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B.人民检察院应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C.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但不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D.人民检察院应当写出书面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A.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B.人民检察院应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C.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但不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D.人民检察院应当写出书面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C.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D.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周某(15岁)、吴某(16岁)、郑某(17岁)是同班同学,周某与吴某因琐事争吵,进而互殴,郑某在场拉架,周某拾起一块砖头打中吴某头部,致使吴某头破血流,当场昏迷,被送医院抢救。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案,指派法医王某对吴某的伤情作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重伤致残。公安机关讯问周某时,通知周母到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以故意伤害罪对吴某提起公诉。周母委托蒋律师为周某辩护。在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吴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物质损失,并委托沈律师帮助其出庭诉讼。郑某被人民法院通知出庭陈述该案事实。上述提到的本案相关人员中,哪些是诉讼参与人,各是哪一种诉讼参与人?
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的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其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
A.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B.出席法庭参与诉讼
C.阅卷权
D.会见通讯权
A.直接立案侦查
B.直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C.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D.认为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的不予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A.44138
B.44139
C.44145
D.44146
A.马某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母已80岁高龄,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马某是其唯一的亲人
B.王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后,王某预谋逃跑
C.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的哈某有自杀的倾向
D.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古某声称一定要将被害人王某置于死地
A.公安机关可以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
B.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C.王某是累犯,不可以取保候审
D.对王某到外市就医的申请,应当由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决定
A.甲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受理了一起诈骗案,经初步审查,认为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可以报经甲县公安局局长批准,将立案审查期限延长至30日
B.乙县公安局受理控告人张某对本单位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后,张某就同一事项向乙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乙县人民检察院对此予以受理。乙县公安局应当中止刑事复议程序
C.彭某因交通肇事罪被丙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内,彭某窜至丁地实施盗窃犯罪,丙地公安机关应当对彭某实施的盗窃犯罪立案侦查
D.戊县生态环保部门向县公安局移送一起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案件移送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可以提出补充调查意见,商请生态环保局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调查
犯罪嫌疑人马林,男,1986年3月6日出生;吕阳,男,1983年7月1日出生。二人均是中学毕业待业在家,无所事事,游手好闲,时常搭伴出去玩乐。2002年1月9日,马林与吕阳一起去县城里的网吧。二人玩了一上午的游戏。中午因费用问题与网吧老板田云发生激烈争执,被田云推搡了几下,二人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当晚23时许,二人商量好后,带上事先准备好的汽油,趁人不备,将汽油洒在网吧的木质大门、窗户上,用打火机点燃。由于网吧出口已被大火封住,导致正在上网的人员中6人死亡、17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经检察院批准对二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在对二人进行讯问时,均未通知其父母等到场。吕阳的父亲吕森请求会见吕阳,并为其聘请律师,被侦查人员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予以拒绝。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于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5日告知马林和吕阳有权委托辩护人。吕阳委托其叔叔吕鹏(某公司职员,中专学历)担任其辩护人,马林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吕鹏经检察院许可,会见了吕阳,查阅了本案的所有诉讼材料,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吕鹏经法院许可又查阅了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吕阳,会见时人民法院派员在场。马林仍然不愿委托辩护人,审判人员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刘敏担任辩护人,但马林拒绝辩护,法院遂准许其自行辩护。经审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吕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马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本案中公安局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本案中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3)本案中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