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一个组织已经决定使用大型机来运行其制造工艺系统,但他们仍然在其它应用系统方面寻求降型化
A.提高可靠性
B.降低成本
C.降低复杂性
D.提高安全性
A.提高可靠性
B.降低成本
C.降低复杂性
D.提高安全性
A.项目的直接成本
B.项目应急储备的一部分
C.项目的间接成本
D.该决定不考虑沉没成本
A.教师的学习包制作后没有点击发布,仍是草稿状态
B.教师的授课班级没有该学生所在班级,因此该学习包虽然已经发布了,但没有对该班级发布
A.商业客户。
B.软件开发人员。
C.独立测试人员。
D.项目经理。
A.服务组织控制(SOC)2
B.信息保障技术框架(IATF)。
C.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HIPAA)。
D.支付卡行业(PCI)。
案例分析:
波音公司的新计算机系统
1990年,西雅图波音商用航空集团公司准备在其商用零部件部门,安装公司有史以来最大的计算机系统。该部门向个商用航空公司出售零部件。这个计算机系统的目的是要使该部门的许多工作任务自动化,如更新库存报表、回答顾客询问以及定价等。波音公司的管理人员都知道,这个新计算机系统的安装要求对雇员进行广泛的再培训,这几乎会对零部件部门所有的 700名雇员发生影响,而且这种影响不仅仅是在使用这个新计算机系统的技术方面。例如,该部门的办公室会成为无纸办公状态。而对雇员来说,更可怕的也许是他们得花更多的时间在计算机终端上工作。此外,由于每个雇员会更相信别人准确输入计算机的信息,人际关系会变得更加相互依赖。雇员们必须理解,突然间他们拥有了许多依赖他们的“顾客”,而事实上这些顾客是其他零部件部门的雇员。培训协调人在实施培训计划时体会到:“我们认识到仅提供技术培训不能保证新系统的成功运行。”这个新系统的用户需要掌握和处理当系统投入运行时他们将经历的变化的手段。这个培训小组想做到,通过培训将系统运行可能引起的压力和混乱降到最低。更准确地说,它想做到使每一个使用新系统的雇员成为“以顾客为中心”的雇员,提供本零部件部门同事或顾客所需要的信息。由于该部人员只能多种多样,波音公司知道面临一个挑战:这些人中有一半人在货栈工作,负责部件的装运、收货和仓储;另一半人则在 30英里开外的一间办公室里工作。而且,这些人的受教育程度也参差不齐。在确定培训计划的性质时,波音公司面临多种选择。由于其已有一个完整的公司内部培训部,可以由内部培训部来实施培训;但另一方面,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对700名雇员进行培训可能需要一个适应这个培训计划运作要求的咨询、培训、开发公司的服务。培训部还必须考虑要采用的各种培训方式,如研讨班,录象教学,讲座以及书籍等。波音公司考虑请一个总部设在旧金山的咨询公司来做, 该公司在迅速设计大规模培训计划方面享有盛誉,其培训开发方式主要是利用书面资料和录象资料组织研讨、参与式练习、范例以及讲座实施研修。但是,在决定究竟是由公司内部还是让咨询公司来组织实施培训计划之前,波音公司认为必须使实际培训目标更明确。例如,除纯技术方面的培训之外,还需要使使用计算机系统的雇员更进一步以顾客为中心,也许必须开发雇员沟通和判断的技能,以便在他们需要从该计算机系统得到数据输入员目前不能提供的特殊信息时,能够让有关人员了解他们的需求。
问题:⑴你认为该零部件部门的雇员需要接受何种培训?
⑵如何确定具体的培训目标?
⑶你认为波音公司请外部的咨询公司来组织这个培训比较合适, 还是由本公司自己来组织实施比较合适?为什么?
⑷无论是由本公司还是由咨询公司来做这个培训项目,请说明你怎样设计这项培训计划。
A.基金经理有足够的信息来了解自己的投资状况
B.投资者可以决定一个基金托管人是否需要被替换
C.投资者可以提高其投资管理能力
D.投资者可以决定是否继续使用现有的投资经理
(一) 古希腊思想家认为自然法是法律(人定法)的基础,自然法要求“和自然相一致的生活”,人定法必须符合这种自然理性要求;中世纪神学家阿奎那把基督教信仰与理性结合在一起,认为法(人定法)是管理社会的人为了公共幸福而制定、颁布的理性规则;近代自然法学派认为,法的基础不是大自然,也不是神的意志,而是人类理性,自然法就是人类理性,是立法者以及一切人的永恒规范,该学派还认为,人生来就有不可剥夺的权利,这种权利源于自然法,不允许政府以及任何人侵犯。
(二) 孟德斯鸠说,“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他们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灵们’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
(三) 奥地利著名法社会学家艾利希认为,“法律史上已经证明,最初,立法和司法都是在国家范围以外的。司法并不来自国家,而是根源于国家存在以前。”事实上,艾利希所研究的法律,主要是指“活法”,在他看来,法律是社会秩序或人类团体的内在秩序,因而不能把国家制定法看成是法律的主要部分,有些法律虽然不曾被制定为法律条文,但仍然是支配社会生活的法律。
(四) 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奥斯丁认为,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每一实在法是由一个主权者个人或集体,对独立政治社会的一个成员或若干成员,直接的或间接的设立的。这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是一般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五) 马克思在评论资产阶级法律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