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规定护士的权利;有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A.获得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津贴的权利
B.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权利
C.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的权利
D.获得与其所从事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E.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
A.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
B.获得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
C.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
D.参与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
A.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B.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C.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D.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A.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B.诊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C.被诊断患有执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的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
D.用人单位除负责患职业病护士的生活保障外,不负责其他经济损失,护士不得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A.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B.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C.泄露患者隐私的
D.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