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华建材厂与省第四建筑公司于2005年2月签订了一个购销预制板合同。其中规定的预制板全部由作为供
问:(1) 建材厂对这一购销合同的单方面解除是否有效?为什么?
(2) 建材厂是否应当向省四建赔偿损失?为什么?
问:(1) 建材厂对这一购销合同的单方面解除是否有效?为什么?
(2) 建材厂是否应当向省四建赔偿损失?为什么?
A.甲公司于2005年4月1日有权要求抵销500万元
B.甲公司于2005年6月30日有权要求抵销2000万元
C.乙银行于2005年4月1日有权抵销500万元
D.双方的债权债务属于不同种类,不能抵销
A.天津市人民法院
B.上海市人民法院
C.济南市人民法院
D.铁路运输法院
合同订立后,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后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建筑公司于同年7月停止施工。已完成的工程为窑头基础混凝土、烟囱、窑尾、增温塔等。
水泥厂于同年1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已建工程进行鉴定。结论为:窑头基础混凝土和烟囱不合格,应予拆除。还查明:水泥厂与建筑公司订立合同和工程施工时,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问题: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法律法规,该案件中水泥厂在开工前还必须完成哪些环节的工作?其与建筑公司签署的《建设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A.甲工厂主张抵销23万元:“F公司收取我厂141万元预付工程款后,未履行合同即宣告破产;在此之前,我厂有23万元给F公司的结算款,付给的汇票因填写不当被银行退回”
B.乙工厂主张抵销49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前,F公司欠我厂设备货款120万元;F公司曾退回我厂一台质量不合格的机器,其已付价金为49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按退货处理”
C.丙公司主张抵销85万元:“我公司欠F公司工程款187万元;在F公司破产宣告后,2007年10月M建材厂将其对F公司的85万元债权转移给我公司,以抵偿其欠我公司的债务”
D.丁公司主张抵销142万元:“我公司欠F公司工程款256万元;在F公司破产宣告前,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偿付了F公司所欠的142万元债务”
A.7694
B.6165
C.6334
D.5986
A公司于2003年12月10日与B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租赁标的物:甲生产设备。
(2)起租日:2003年12月31日。
(3)租赁期:2003年12月3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4)租金支付方式:2004年和2005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000万元。
(5)租赁期满时,甲生产设备的估计余值为200万元,其中A公司担保的余值为100万元,未担保的余值为100万元。
(6)甲生产设备为全新设备,2003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1922.4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3年。
(7)租赁年内含利率为6%。
(8)2005年12月31日,A公司将甲生产设备归还给B租赁公司。甲生产设备于2003年12月31日运抵A公司,当日投人使用。其固定资产均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与租赁有关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均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并假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相关资产的折旧期限内摊销。
要求:
(1)判断该租赁的类型,并说明理由。
(2)编制A公司在起租日的有关会计分录。
(3)编制A公司在2004年年末和2005年年末与租金支付以及其他与租赁事项有关的会计分录(假定相关事项均在年末进行账务处理)。
(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A.冶炼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白色烟尘
B.建筑过程中产生的白色废弃物
C.包装材料生产、使用中产生的塑料废弃物
D.建材厂生产中产生的粉尘
南强公司于2003年12月10日与勤业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租赁标的物:甲生产设备。
(2)起租日:2003年12月31日。
(3)租赁期:2003年12月3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4)租金支付方式:2004年和2005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000万元。
(5)租赁期满时,甲生产设备的估计余值为100万元,其中南强公司担保的余值为100万元。
(6)甲生产设备为全新设备,2003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1922.4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3年。
(7)租赁内含利率为6%。
(8)2005年12月31日,南强公司将甲生产设备归还给勤业租赁公司。
甲生产设备于2003年12月31日运抵南强公司,当日投入使用。南强公司当日的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其固定资产均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与租赁有关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均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并假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相关资产的折旧期限内摊销。
要求:(1)判断该租赁的类型,并说明理由。
(2)编制南强公司在起租日的有关会计分录(单位为万元,下同)。
(3)编制南强公司在2004年年末和2005年年末与租金支付以及其他与租赁事项有关的会计分录(假定相关事项均在年末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