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的原则。
A.及时
B.准确
C.效率
D.合理
A、及时
解析:
《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育教学期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应当共同承担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机制,组织、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有关部门、学校共同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做好辖区内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配合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第六条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应当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消除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方法和措施。第七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第八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及时交流和反馈学生身体、心理、情感等方面的情况,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将委托情况告知学校,并保持与受托监护人、学生、学校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