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信息提供主体制定(),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A.公共信用信息应急处理制度
B.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
C.公共信用信息查询规范
D.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范
B、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
解析:
《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信息提供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对象、措施和实施主体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激励和惩戒措施不得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本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执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信息提供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定期更新本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实施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被采取失信惩戒措施的信息主体,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与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信息提供主体制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五条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二)在实施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扶持政策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提升信用等级;(四)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五)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六)优先推荐表彰、奖励;(七)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八)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