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企业从乙企业购进一批装置,价款为80万元,甲企业开出一张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乙企业,丙企业在该汇票的正面记载了保证事项,乙企业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企业。汇票到期,丁企业委托银行收款时,才得知甲企业的存款账户不足支付。银行将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和该商业承兑汇票一同交给丁企业。丁企业追索后,丙企业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则丙企业可向谁行使追索权()
A.个人存款证明书
B.凭证式国债
C.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
D.外币定期储蓄存单
BC
A.个人存款证明书
B.凭证式国债
C.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
D.外币定期储蓄存单
BC
A.5×10%=0.50(万元)
B.22×10%=2.20(万元)
C.(22+5)÷(1-10%)=30(万元)
D.(22+5)÷(1-10%)×10%=3(万元)
行收款,银行于当日向甲公司发出了付款通知书,甲公司因钢材数量不足而对付款通知书不予理会,3月5日,未经甲公司同意,其开户银行直接将甲公司流动资金帐户上的10万元存款划拨到乙公司的帐户上。
问:甲公司的开户银行的作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11年4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采用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一批,不含税售价80万元。
(2)委托某连锁企业代销产品,因资金紧张,经与代销单位协商代销单位提前结算价款,每件不含税售价60元,提前结算3000件。
(3)提供原料为甲企业加工产品9000件,该产品含税单价58.5元,货物已经发出,同类产品每件加工费为45元。
(4)通过本厂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产品给消费者,共收取价款74.88万元。
(5)捐赠给某学校办公用品一批,成本10万元。
(6)购进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50万元,同时支付运费8000元,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材料已验收入库。
(7)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修理用配件,购进金额为10000元。
(8)购进生活用品一批,发给职工作为春节职工福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4500元。
(9)月末盘点时发现上月已抵扣的原材料被盗,成本4万元(包括运费3500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4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A.1000×15%=150(万元)
B.1000×15%-200×15%×40%=138(万元)
C.1000×15%-200×15%×60%=132(万元)
D.1000×15%-200×15%=120(万元)
A.“待处理财产损溢”
B.“原材料”
C.“管理费用”
D.“营业外收入”
(1)本月从甲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支付运输费用3万元,取得货运发票;购进其他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万元、增值税6.8万元,途中由于保管不善,材料丢失2%。
(2)进口一批烟丝,境外成交价格150万元,到达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发生运费20万元,无法确知保险费用;将烟丝从海关监管区运往仓库,发生运费12万元,取得合法货运发票。
(3)从烟农手中购进一批烟叶,支付收购价、价外补贴及烟叶税合计13.2万元,将其委托乙企业加工成烟丝,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2万元。乙企业
无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
(4)生产车间领用烟丝生产T牌卷烟。当月按照调拨价格向某批发商销售T牌卷烟200箱(标准箱,下同);与另一批发商签订赊销合同,按照调拨价格采取赊销方式销售给该批发商T牌卷烟50箱,合同约定本月收回50%的货款,由于该批发商资金周转问题,卷烟厂本月实际收到40%的货款。
(5)盘点时发现,外购烟丝(已抵扣进项税额)因管理不善霉烂,成本5.86万元,其中包括运费成本1.86万元。用购进的烟叶研发生产新型雪茄烟,生产成本18万元。本月当地举办全国烟草联谊会,卷烟厂将其中30%作为样品赠送客户。
其他资料:雪茄烟的成本利润率5%;期初库存烟丝买价35万元,期末库存烟丝买价20万元;委托加工收回烟丝全部被领用生产卷烟。烟丝进口关税税率10%。相关发票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在当月抵扣。根据上述资料,计算下列问题:
(1)该卷烟厂当月进口环节应纳的关税;
(2)该卷烟厂当月进口环节应纳的增值税;
(3)该卷烟厂当月进口环节应纳的消费税;
(4)该卷烟厂当月增值税进项税额;
(5)该卷烟厂当月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6)该卷烟厂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7)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8)该卷烟厂当月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的消费税;
(9)该卷烟厂当月自行申报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A、500×15%=75万元元
B、500×15%-100×15%×60%=66万元)
C、500×15%-100×15%=60万元)
D、500×15%-100×15%×40%=69(万元)
2019年3月,甲市A县烟草专卖局在市场清理行动中查获以下涉及“四海”品牌卷烟(均为乙市喷码真品卷烟,全国统一批发价100元/条)的案件:
案件1:在“乐乐文具店”查获10条“四海”卷烟,该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卷烟从乙市购进。
案件2:3月26日,在县城新城路查获一辆载有300条“四海”卷烟的小货车。货主李某(持有A县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车主陈某在现场。经查实,3月25日,李某告诉陈某准备去乙市购进一批日用品,要求陈某驾车运回,陈某同意。26日,李某从乙市购入300条“四海”卷烟,同事购进一批日用品。为避免被人发现车上载有卷烟,陈某协助李某将卷烟与日用品混合用纸箱伪装,箱体标注日用品。陈某向李某收取1200元运费(一般情形运费是500元)。
案件3:在县城商业中心城中路33号“方圆便利店”查获5条“四海”卷烟。经查实,该批卷烟由店主林圆以106元/条价格从其他零售户购进,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由于案情简单,A县局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由,对林圆按最低处罚幅度作出罚款决定。林圆要求当场缴纳罚款。
案例3中,A县局是否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说明理由。
⑴向红光厂购入甲材料一批,材料价款5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85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已通过银行支付。
⑵向东风厂购入乙材料一批,材料价款20000元,增值税额3400元,材料尚未验收入库,货款尚未支付。
⑶上述向东风厂购入的乙材料经验收入库。
⑷从天平厂购入丙材料一批,材料价款60000元,增值税额102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上月已预付50000元,不足部分用银行存款补付。
⑸从梅山厂购入丁材料一批,材料价款70000元,增值税额11900元,材料尚未运达,货款用一张为期一个月的商业汇票抵付。
⑹企业从大恒公司购入甲、乙两种材料,材料买价为:甲材料40吨,单价700元;乙材料60吨,单价900元,共计82000元。购入材料的运杂费2600元,运杂费按照材料重量比例分配,增值税进项税额13940元(82000×17%)。上述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已运达企业,并已验收入库。
⑺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以银行存款26400元,向光华工厂预付材料货款。
⑻企业收到光华工厂发运来的已预付货款的材料,并验收入库。该批材料的买价27700元,运杂费5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4709元,应付款项共计32909元,冲销原预付货款26400元后,不足部分用银行存款补付。
⑼企业用银行存款偿还前欠裕丰公司的货款13504元。
⑽一张面值为81900元的商业汇票本日到期,以银行存款支付该商业汇票款。
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