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意见,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A.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B.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C.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D.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E.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A.禁止其行使示威自由的权利
B.禁止其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
C.禁止其在执行期间进入特定场所
D.禁止其在执行期间接触特定的人
A.执行地司法所
B.执行地县级司法局
C.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
D.执行地级社区矫正机构
A.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B.公立医院
C.县级以上的医院
D.专科医院
A.具有给付内容的已生效的民事裁定书
B.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
C.经过公证的合同
D.仲裁机构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
E.支付令
A.禁止进入夜网吧等娱乐场所
B.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C.禁止进入中小学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D.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场所
A.进行综合治理,以改善矫正对象的生活环境
B.要重视和善于与矫正对象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
C.要善于协调多部门、多机构,提供整合性的服务
D.挖掘社区志愿力量,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E.开展社区教育,培育社区居民接纳、尊重矫正对象的意识和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