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由()选举产生。
A.全体业主
B.超过业
C.业主大会会议
D.建设单位
C、业主大会会议
解析: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成员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并在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缺时依次递补。候补成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成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