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7日,张某(原告)办理了铁路托运手续,托运150公斤枣仁(中药材)到某市。货物运单载明运到期限为5天。但因铁路部门延误,该批枣仁4月8日才装车发运,至4月17日运抵某车站(被告)。张某在提货时对枣仁逾期运到未提异议,但发现枣仁由于干燥度不够,有霉变现象,即要求赔偿,未获解决,遂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查明该批枣仁均有不同程度的霉变,已不能使用。枣仁每公斤单价为20元,共计损失2000元。经有关部门鉴定认为:质量合格的枣仁不会发生霉变;该批枣仁霉变是其本身干燥度不合格所致。
问:(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是否合理?为什么?
A.不可以旅客随身携带或托运的物品
B.容许旅客随身携带或托运的物品
C.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托运的物品
D.可以旅客随身携带或托运的物品
A.需经营人批准
B.作为托运行李或装入托运行李
C.作为手提行李或转入手提行李
D.随身携带
E.禁止携带
F.通知机长
A.抽查开箱(包)
B.随机开箱(包)
C.逐个开箱(包)
D.对可疑箱(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