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反映某地址居民破坏公共绿化,在绿化带附近使用铝合金和玻璃搭建违法建筑,占地约3平方左右,诉求:望管理部门核实情况,尽快拆除违法建筑。承办单位回复:市民反映情况属实,经中队现场核查,确有搭建违建情况,根据()第56条第2款第4项: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公用部分。队员已责令当事人停工整改,目前当事人已将违法建筑拆除。
A.《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B.《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C.《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D.《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