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向其子公司(乙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授予本集团内其他公司的股票期权,对于上述股份支付,在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中,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是()。
A.均作为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B.甲公司作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乙公司作为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C.均作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D.甲公司作为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乙公司作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A.均作为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B.甲公司作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乙公司作为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C.均作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D.甲公司作为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乙公司作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以下情形中,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有()。
Ⅰ 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在收购前后均受丙公司控制,收购未导致乙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Ⅱ 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某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Ⅲ 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Ⅳ 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Ⅴ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1%的控股股东,继续增持1%的股份
A.Ⅰ、Ⅱ
B.Ⅰ、Ⅲ
C.Ⅱ、Ⅲ、Ⅳ
D.Ⅱ、Ⅲ、Ⅴ
E.Ⅰ、Ⅲ、Ⅴ
A.甲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连任不能超过9年
B.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C.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表独立意见
D.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A.均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确认
B.均以现金结算股份支付确认
C.甲公司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确认,乙公司以现金结算股份支付确认
D.甲公司以现金结算股份支付确认,乙公司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确认
甲公司系一家上市公司,则其股东可以查阅的资料有()。
Ⅰ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Ⅱ 董事会会议记录
Ⅲ 监事会会议记录
Ⅳ 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
Ⅴ 独立董事会议记录
A.I
B.Ⅰ、Ⅱ
C.Ⅲ、Ⅳ、Ⅴ
D.Ⅰ、Ⅲ、Ⅳ、Ⅴ
E.Ⅱ、Ⅲ、Ⅳ、Ⅴ
甲公司系一家上市公司,则其股东可以查阅的资料有()
A.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B.董事会会议记录
C.监事会会议记录
D.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
E.独立董事会议记录
A.8000
B.10000
C.15000
D.5000
A.临时决议
B.特别决议
C.普通决议
D.一般决议
A.经政府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上升到35%
B.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C.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D.控股股东已持有上市公司50%的股份,继续增持5%,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A.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B.上市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C.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D.上市公司关联方的以资抵债方案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认为以资抵债方案不符本《通知》规定,或者有明显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制止该方案的实施。
E.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A.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B.上市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C.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D.上市公司关联方的以资抵债方案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认为以资抵债方案不符本《通知》规定,或者有明显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制止该方案的实施。
E.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A.同一控制下,向大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B.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C.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D.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