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规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
A.代表议案和建议
B.公众需求
C.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
D.行政管理需要
A、代表议案和建议
解析: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