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林和王辉婚前由双方父母以5:5的比例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新房,登记在章林的个人名下,付房款时王辉的父母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章林的父母,并且注明了是婚房房款,若章林和王辉离异,王辉可以拿着转账截图要求章林返还相应部分房款
是
是
A.3月1 日
B.3月5日
C.3月6 日
D.3月7 日
A.—方于订婚后,结婚登记前购买的房产
B.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
C.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产
D.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交付首付款,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产
E.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
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0周岁。自2002年夏天起,刘歌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刘歌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的批评教育与处分。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顾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自2002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女方靠自己的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的生活。2005年5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的,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刘歌提出:离婚后女方应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3)对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承租权?(4)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人民法院是否应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离婚?为什么?
2001年6月,蒋国富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蒋国富一直与王秀珍分居;双方有共同财产存款10万元和家用电器若干,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法院经多方查证,认为本案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由于当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无房居住,法院在男方表示愿意放弃分割共有存款的权利以作为对女方的经济帮助的情况下,判决其共同居住的房屋继续由男方承租。王秀珍仍然不同意离婚,并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如调解无效,应如何处理?并简述理由。
(1)陈林生向法院提起的该项诉讼中,陈某、王某、章某的法律地位分别如何?
(2)陈某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章某主张权利?为什么?
B.多缴税款,但是没有及时在个税年度汇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6月30日后也可以如实填报专项附加扣除,并办理更正申报申请退税
C.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父母和子女均不得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D.小张和女朋友合买一套住房,符合首套贷利率,婚前可以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婚后则只能一方扣除
A.构成玩忽职守罪
B.构成盗伐林木罪
C.构成滥伐林木罪
D.构成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