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资格考试
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判断题]

()章林和王辉婚前由双方父母以5:5的比例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新房,登记在章林的个人名下,付房款时王辉的父母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章林的父母,并且注明了是婚房房款,若章林和王辉离异,王辉可以拿着转账截图要求章林返还相应部分房款

答案
收藏

如果结果不匹配,请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您可能会需要:
您的账号:,可能还需要:
您的账号:
发送账号密码至手机
发送
安装优题宝APP,拍照搜题省时又省心!
更多“()章林和王辉婚前由双方父母以5:5的比例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相关的问题
第1题
王某与其姐姐共同赡养他们的父母,父母现在均年满60周岁,姐姐是家庭主妇没有工作,王某工资比较多,经双方协商,决定由王某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则王某可以按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点击查看答案
第2题
李觐于3月1日向信用社提出贷款10万元,兴办一个养鸡场,并以价值10万元的组合音响一套作抵押的打算。3月5日信用社打电话告知同意,次E1双方在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上签字。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在合同中也未对利率加以约定。3月7日,李觐领取了首批5万元贷款。3月9日,李觐之妻突然病倒,李觐的钱及贷款业已投入养鸡场建设中去,李觐只好向熟人借钱,方辉同意借给其1万元,借期1年,利率10%,但先行将该利息扣除,并当即交付了9000元钱。同时约定以李觐的组合音响为质押,但仓促间并未来得及把该音响交给方辉。因钱不够,李觐又向同学王群借钱2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李觐之妻出院时王群把钱给李觐。双方未约定利息。根据此案情,试回答下列 71~75 题:第 71 题 李觐与信用社间的贷款合同自何时起生效?()

A.3月1 日

B.3月5日

C.3月6 日

D.3月7 日

点击查看答案
第3题
胡某与同村赵女依法登记结婚,结婚前或结婚后双方没有就财产作出任何的约定。2002年1月,
胡某因公致残,单位给了他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20万元人民币。不久,其配偶赵女提出离婚。经查,双方居住的房屋是赵女婚前的房屋;婚后赵女以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其母亲的遗产5万元;婚后胡某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4万元。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应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胡某或赵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点击查看答案
第4题
下列房产中,依法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是()。

A.—方于订婚后,结婚登记前购买的房产

B.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

C.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产

D.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交付首付款,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产

E.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

点击查看答案
第5题
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0周岁。自2002

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0周岁。自2002年夏天起,刘歌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刘歌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的批评教育与处分。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顾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自2002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女方靠自己的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的生活。2005年5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的,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刘歌提出:离婚后女方应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3)对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承租权?(4)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点击查看答案
第6题
李军和红梅结婚前,李军的父母为李军购买了一套住房(价值35万元),供李军和红梅婚后居住。李军为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因资金不足,于2007年3月将这套房屋作抵押向工商银行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还款期限为2年,利息1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2007年5月,李军在房屋的前院修建了一车库。2007年9月,李军因业务需要,全家搬迁到北京,房屋无人看管。于是李军将房屋租给王斌,租期2年,但李军并未告知王斌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王斌入住后,经李军同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耗资2万元。2008年1月,李军因急需周转资金决定出卖该房屋。因经济上的原因,王斌没有买下该房屋,于是李军以3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刘成,并对刘成说明房屋出租和抵押的情况,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且到房产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对于此次房屋买卖,银行并不知情。2008年3月,银行债务到期,李军没有偿还债务,银行将该房屋拍卖,卖的价款为32万元,房屋被黄海购买。为此,当事人之间为房屋的租赁权、抵押权以及所有权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1)李军和工商银行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2)假设李军与工商银行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李军不能清偿借款时,房屋归工商银行所有,该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3)李军向工商银行的借款到期时,李军应当返还的本金是多少?为什么?4)李军的车库是否属于抵押物的范围?为什么?5)工商银行对房屋的装修可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6)刘成请求黄海返还该房屋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7)王斌的租赁权如何得到保护?8)假设工商银行将抵押权单独转让给农业银行,该行为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点击查看答案
第7题
人民法院是否应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离婚?为什么?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潘某(男)原系远亲关系,自幼相识,1984年4月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同年10月开始同居共同生活。1985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与潘某的父、母(王某)共同生活。7月生育一子潘晓。1984年4月,潘某由其父母、单位领导等送至上海市某精神病防治院诊治,被诊断为轻度精神病。李某知晓上述情况。结婚登记时,潘某的父母坚决反对。潘某单位在其要求出具结婚登记证明时,将潘某的病情告知了李某。李某坚持认为潘某的病婚后可以治愈,故要求潘某单位出具结婚证明。但婚后5年多的时间里,潘某一直病假,有一半以上时间在医院住院治疗,未能治愈。原告起诉及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尚在住院治疗。原告诉称:婚前虽然知道被告患有精神病,但自认为婚后可以痊愈,故与被告结婚。但婚后被告精神病久治不愈,故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并提出子女由自己抚养,潘某祖上遗留的16张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应归自己所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王某辩称:原告既然婚前知道被告系精神病患者而与之结婚,现在又以被告患精神病为由起诉离婚,是不道德的,故坚决不同意原、被告离婚;并主张该古画是潘某和王某的共同财产,理由是古画是潘某的父亲去世时留下的潘家祖传财产。李某不能对古画享有权利。但李某仍主张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对一半的古画享有权利。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人民法院是否应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离婚?为什么?

点击查看答案
第8题
二审法院如调解无效,应如何处理?并简述理由。
蒋国富与王秀珍在读大爱期间就互有好感,毕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双方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恩爱,感情融洽,但由于王秀珍婚后一直未能生育,蒋国富又特别想有一个孩子,夫妻感情受到很大的影响。蒋国富曾多次产生离婚的念头,但由于担心仕途受影响而作罢。1997年8月,富有成熟男性魅力的蒋国富偶然认识了年轻漂亮又善解人意的小宋,双方坠入情网而不能自拔。1998年4月,王秀珍得知此事,规劝蒋国富回心转意,蒋索性提出离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王秀珍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考虑到双方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一度也很好,主要是男方有过错才导致发生离婚纠纷,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遂在对男方予以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蒋国富不但不悔改,还与小宋在郊区租住房屋,以兄妹名义同居生活。蒋国富的舅父于1999年春节回国探亲,赠与蒋2万元美金,在赠与合同中载明以蒋为受赠人。蒋用此款以小宋的名义购买房屋一套。

2001年6月,蒋国富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蒋国富一直与王秀珍分居;双方有共同财产存款10万元和家用电器若干,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法院经多方查证,认为本案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由于当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无房居住,法院在男方表示愿意放弃分割共有存款的权利以作为对女方的经济帮助的情况下,判决其共同居住的房屋继续由男方承租。王秀珍仍然不同意离婚,并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如调解无效,应如何处理?并简述理由。

点击查看答案
第9题
2006年1月8日,陈林生借款1.8万元给王军,双方约定2006年12月31日还款。到了2006年12月31日时,王
军告诉陈林生自己借给了表哥章程2万元钱,现在手头没有钱可还,陈无奈只好催促王赶快将其2万元钱及早收回以便偿还还欠自己的1.8万元。过了几天,陈林生打听到王军这笔钱是1年半前借给其表哥的,本应在2006年12月1日还款,但王军在外宣言说反正这笔钱还回来了,大部分也要给陈林生,肥水不落外人田,自己的表格肯定不会赖帐。因为,王军根本就没有去向章程要钱。陈林生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认为如果王军向其表哥要回了2万元钱,那么他前自己的1.8万元就可以还了。陈林生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章程将欠王军的1.8万元还给自己。依据合同法回答以下问题:

(1)陈林生向法院提起的该项诉讼中,陈某、王某、章某的法律地位分别如何?

(2)陈某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章某主张权利?为什么?

点击查看答案
第10题
以下关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说法错误的是()
A.夫妻双方都在南宁工作,在南宁没有自有住房,发生住房租金扣除,2020.1-5月由丈夫扣除住房租金,2020.6月修改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改为夫妻双方。则下半年(从6月开始)也可以改由妻子享受扣除,但丈夫不再扣除

B.多缴税款,但是没有及时在个税年度汇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6月30日后也可以如实填报专项附加扣除,并办理更正申报申请退税

C.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父母和子女均不得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D.小张和女朋友合买一套住房,符合首套贷利率,婚前可以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婚后则只能一方扣除

点击查看答案
第11题
王某系某林站会计,为了达到为本单位谋取利益的目的,采用“以罚代证”的变通办法,让村民写出无证采伐了木材的检查,并按每立方米木材交出现金150元,再由其本人以林业工作站的名义给村民开具所谓“没收木材变价处理加罚款”的收据,让村民凭这些收据去采伐林木。其先后开出罚款收据50多张,收取“变价处理款和罚款”共计5万余元,用于偿还林站因盖办公楼所欠的债务。造成十余户村民依据王某开具的上述收据在自己的责任山或自留山上无证采伐林木材面积76.2立方米,造成林木资源遭受一定程度的破坏。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构成玩忽职守罪

B.构成盗伐林木罪

C.构成滥伐林木罪

D.构成单位犯罪

点击查看答案
退出 登录/注册
发送账号至手机
密码将被重置
获取验证码
发送
温馨提示
该问题答案仅针对搜题卡用户开放,请点击购买搜题卡。
马上购买搜题卡
我已购买搜题卡, 登录账号 继续查看答案
重置密码
确认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