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赵某结婚生有一子刘男和一女刘妹。刘某因和赵某发生争执1980年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1988
问:(1)刘某死亡的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
(2)刘某被宣告死亡之后,赵某等对刘某的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
(3)设刘某所立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问:(1)刘某死亡的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
(2)刘某被宣告死亡之后,赵某等对刘某的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
(3)设刘某所立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1970年刘某(男)与李某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儿一女。儿子叫刘杰,女儿叫刘梅。1995年刘杰和刘梅先后结婚,婚后各育一子,刘杰的儿子叫刘涛,刘梅的儿子叫王林。1997年刘梅因意外死亡。1999年刘某因病去世,死前留有遗嘱,将2万元的遗产留给王林。经查,刘某夫妇共同共有的财产是10万元,无其他个人财产。刘某死后,他的亲属为遗产的分割发生了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1)李某可以获得遗产一共5万元 (2)王林可以代位继承其母的遗产份额1万元 (3)刘杰可以
A.(1)(2)(4)
B.(2)(3)(4)
C.(1)(2)(3)
D.(1)(3)(4)
A.孟某继承
B.刘林继承
C.刘之弟继承
D.刘之妹继承
刘军(男)与何红(女)在1975年结婚,婚后没有生育,收养了刘军弟弟的儿子,取名刘鹏。2004年1月刘鹏娶妻王嫒(女),王媛在国有公司工作,婚后与刘军与何红分家,并于2005生一女刘霞。2006年刘鹏不幸因公牺牲,得到政府抚恤金20万元,王媛未再嫁而尽心尽力照顾刘军与何红。2007年刘军逝世,留下遗产房屋6间,存款10万元,另有承包的山地100亩。刘军留有录音遗嘱,遗嘱规定将房屋给何红,存款留给刘霞。
关于收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被收养人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B.收养人可以收养多名子女
C.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D.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
A.承认赵某的配偶身份受理该继承纠纷
B.刘某和赵某规避中国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二者婚姻无效
C.对刘某和赵某婚姻有效性适用美国肯塔基州法,认定为有效,对赵某配偶身份予以认可
D.因当事人是美国人,故驳回诉讼,告知其向美国有关法院起诉
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0周岁。自2002年夏天起,刘歌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刘歌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的批评教育与处分。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顾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自2002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女方靠自己的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的生活。2005年5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的,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刘歌提出:离婚后女方应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3)对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承租权?(4)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A.代理
B.行纪
C.居间
D.委托
A.基本生存条件的保障需要
B.教育就业权益保障的需要
C.再社会化的需要
D.人际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