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宋和成玉二人于2011年2月登记结婚,2016年7月经法院判决离婚,下列不属于二人共同财产的是()
A.连宋2013年,因工伤获得的医疗赔偿金
B.连宋于2009年全款购买的一套住宅
C.连宋将上述住宅出租所取得的租金
D.连宋通过遗嘱继承的一台车
连宋于2009年全款购买的一套住宅连宋将上述住宅出租所取得的租金连宋通过遗嘱继承的一台车
A.连宋2013年,因工伤获得的医疗赔偿金
B.连宋于2009年全款购买的一套住宅
C.连宋将上述住宅出租所取得的租金
D.连宋通过遗嘱继承的一台车
连宋于2009年全款购买的一套住宅连宋将上述住宅出租所取得的租金连宋通过遗嘱继承的一台车
李平(女)与王坚(男)二人于1993年在A市甲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1997年李平与王坚在C市从事假烟生产被公安机关查获,C市丙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李平与王坚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李平与王坚被关押在位于C市丁区的监狱。2000年5月,李平拟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A.A市甲区法院
B.B市乙区法院
C.C市丙区法院
D.C市丁区法院
A.乙、丙二人可以直接登记结婚
B.乙只能申请宣告甲死亡,待法院宣告甲死亡后再与丙登记结婚
C.丙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待法院宣告甲死亡后再与乙登记结婚
D.乙可以起诉请求与甲解除婚姻关系,待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后再与丙登记结婚
张大力与李小妮于2019年5月20日登记结婚。随后,应李小妮的要求,张大力的父母出全资购买房屋一套并进行装修,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张大力的名下,供大力和小妮婚后居住。后二人感情破裂离婚,关于此房屋所有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是张大力与李小妮的夫妻共同财产
B.是张大力父母的财产
C.是张大力的财产
D.是李小妮的财产
2001年6月,蒋国富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蒋国富一直与王秀珍分居;双方有共同财产存款10万元和家用电器若干,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法院经多方查证,认为本案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由于当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无房居住,法院在男方表示愿意放弃分割共有存款的权利以作为对女方的经济帮助的情况下,判决其共同居住的房屋继续由男方承租。王秀珍仍然不同意离婚,并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如调解无效,应如何处理?并简述理由。
A.该美发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清偿
C.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应承担一半的清偿责任
D.该债务系二人分居之后所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柳某独自承担清偿责任
A.婚后二人的工资、奖金
B.40万元租金
C.轿车
D.别墅
A.①②
B.①②④
C.②③
D.②③④
A.该房屋认定为乙的个人财产多1人
B.该房屋应视为乙的父母只对乙的赠与
C.房屋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应当将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A.张女士于2011年12月做了中止妊娠手术
B.张女士和与王先生在2011年8月生育一女
C.张女士在2012年3月时已怀孕3个月
D.张女士于2011年8月因车祸丧失生育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