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建办质[2008]31号文的规定,深基坑的范围是()。
A.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B.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C.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及桩基础工程
D.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及桩基础工程
A.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B.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C.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