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设立验资中,无论是一次足额出资还是分次出资中的首次出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30%
B.在分次出资中,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C.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D.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A.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
B.股东不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
C.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后应当将转让的结果通知所有股东
D.股东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才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
E.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A.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
B.股东不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
C.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后应当将转让的结果通知所有股东
D.股东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才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
E.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三)
王某是浪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01年10月,王某与华某(非浪海公司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由华某出资30万元购买王某在浪海公司的全部股权,但双方当时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此后半年内,华某将30万元的购买款分期全部交给了王某。2002年10月,浪海公司分红时,王某却以股东的身份领走全部红利3万元。华某得知后,要求王某返还红利,王某以股权转让未办理变更登记为由予以拒绝。华某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及浪海公司返还红利3万元。
参考法条:
《公司法》第36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公司法》第l45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9条:“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81、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A、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
B、股东不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
C、股东之问相互转让出资后应当将转让的结果通知所有的股东
D、股东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才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
E、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A.发起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将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完整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
B.两个人以上的发起人以经营性的业务和资产出资组建拟发行上市公司,业务和资产应完整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并且所投入的业务应相同,或者存在生产经营的上下游纵向联系或横向联系
C.发起人以与经营性业务有关的资产出资,应同时投入与该经营性业务密切关联的商标、特许经营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D.拟发行上市公司通常不应是主要以债权出资组建的公司
A.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
B.货币、工业产权、名誉权、土地使用权
C.货币、实物、土地所有权、荣誉权
D.土地使用权、荣誉权、实物、非专利技术
A.可将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出资并拥有股份
B.可将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
C.企业员工不能持有公司股份,该企业如果进行公司制改革,应当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方式进行
D.经批准可以突破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形式仍然可为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