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6;2016年5月1日
B.57;2017年6月1日
C.56;2017年1月1日
D.57;2017年9月1日
A.不协助其他缔约方追缴税款,不协助提供保全措施
B.不提供文书送达方面的协助
C.不允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文书
D.对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种,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协助
A.在《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中,同期税务检查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方安排,同时在各自境内,对某人或存在某种共同或关联利益的多人进行的纳税事项检查,以交换各自由此所获的相关情报为目的
B.如缔约一方从缔约另一方获取的有关某人的税收情报与其掌握的情报内容相矛盾,应再次向缔约另一方发出情报请求
C.应请求国请求,若有关税收主张存在争议或尚未构成某文书允许执行的内容,被请求国无需为追偿一定税额采取保全措施
D.提出请求和对请求的答复应使用经合组织和欧洲委员会官方语言之一起草,或使用有关缔约方之间双边协议规定的任何其他语言起草
E.除非有关缔约方之间另有双边协议,提供协助发生的常规费用由被请求国负担
A.联合国范本(UN范本)
B.BEPS多边公约
C.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
D.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A.《联合国范本》
B.《经合组织范本》
C.《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D.《中新协定》
A.税收管辖权不是在国际税收形成后才出现的
B.当前国际上大量的税收协定是多边的,双边税收协定相对较少
C.当前国际上影响力的两个税收协定范本是“联合国范本”和“OECD范本”
D.国际税法包扌舌关税互惠公约,但不包括国际税收惯例
E.税收管辖权具有明显的独立性和排他性
A.为消除可能的国际重复课税,规范互不相同的各国税制,防止无效的国际税收竞争以及预防和制止潜在的国际逃(避)税,必须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
B.2019年4月20日,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在浙江乌镇顺利闭幕。论坛参与方共同发布了《乌镇声明》以及《乌镇行动计划(2019-2021)》,将进一步推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更好地发挥税收促进世界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
C.税收仲裁是我国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的方式之一
D.在国际税收多边合作方面,我国税务部门积极参与联合国和G20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全程深入参与BEPS所有行动计划
A.影响国家公债的发行
B.通过对税收的状况和税源的分析,可以及时准确地反映微观和宏观全局,各经济部门,各地区经济活动的状况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
C.通过税法和其他相关的经济法规的贯彻及各项税收征管制度的执行,监督纳税人认真执行税法和财会法规
D.影响国家利率的调整
E.影响货币政策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