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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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2016年2月,某中学因缺乏师资,并向社会公开招募张某等6人担任该校教师,学校与张某6人签订临时工协议,6人的组织关系并未转入学校。2018年2月该学校为节约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将张某等6人辞退。张某等6人认为被辞退时某学校应按劳动法规定向6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学校拒绝支付。张某等人遂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裁决该中学支付6人经济补偿金。而某学校则宣称自身是学校组织,属于事业单位,不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因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张某等6人与某学校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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