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税务机关在相互协商程序实施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税务总局除发文催办或敦促补充核查、重新核查外,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这些情形包括()。
A.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我国居民相互协商请求的
B.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相互协商案件核查报告
C.上报的核查报告格式不符合公文要求
D.未按规定时间执行相互协商达成的协议的
E.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总局上报我国居民相互协商请求的
A.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我国居民相互协商请求的
B.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相互协商案件核查报告
C.上报的核查报告格式不符合公文要求
D.未按规定时间执行相互协商达成的协议的
E.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总局上报我国居民相互协商请求的
A.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中包含多余无用资料
B.申请人与税务机关均无法取得必要的证据,导致相关事实或申请人立场无法被证明,相互协商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的
C.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单方有意暂停相互协商程序的
D.申请人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与案件有关的必要资料的
A.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上报税务总局
B.申请人对税务机关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税务机关或税务总局提出异议申请
C.省税务机关收到异议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材料,连同省税务机关的意见和依据上报税务总局
D.对复杂或重大的案件,接受核查任务的省税务机关不能在期限内完成核查,在核查期限截止日期前五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总局提出延期申请
E.经双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涉及我国税务机关退税或其他处理的,相关税务机关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完毕,并将情况报告税务总局
A.特别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
B.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省税务机关
C.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省税务机关
D.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
E.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主管税务机关
A.半个月
B.二十天
C.二十五
D.一个月
A.提出申请的时间超过了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限
B.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已经发生的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行为
C.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有可能发生的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行为
D.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不能合理排除缔约对方的行为存在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嫌疑
A.税收遵从合作协议
B.事先裁定
C.预约定价安排
D.相互协商程序
A.双方就协定的某一条文解释或某一事项的理解达成共识的,税务总局应将结果以公告形式发布
B.双方就协定的某一条文解释或某一事项的理解达成共识的,税务总局应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税务机关
C.双方就具体案件的处理达成共识,需要涉案税务机关执行的,税务总局应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税务机关
D.双方就具体案件的处理达成共识,税务总局应将结果以公告形式发布
E.双方就协定的某一条文解释或某一事项的理解达成共识的,税务总局应将结果以口头通知相关税务机关
A.相互协商的事项限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但超出税收协定适用范围,且会造成双重征税后果或对缔约一方或双方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经我国主管当局和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同意,也可以进行相互协商
B.我国负责相互协商工作的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处理相互协商程序事务的税务总局授权代表为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或副司长,以及税务总局指定的其他人员
C.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期间,不停止税务机关已生效决定的执行,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总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
D.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A.申请相互协商的事项不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在提交的资料中弄虚作假的
B.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有可能发生的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行为
C.申请人是中国的非居民身份
D.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能证明缔约对方的行为存在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嫌疑
E.提出申请的时间超过了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限
A.确定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已适当整理和排列
B.跟随存货盘点人员,观察盘点计划的执行情况
C.向所有权人函证被审计单位受托代存存货的所有权
D.查明存货应纳入而实际未纳入盘点范围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