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7日,张某(原告)办理了铁路托运手续,托运150公斤枣仁(中药材)到某市。货物运单载明运到期限为5天。但因铁路部门延误,该批枣仁4月8日才装车发运,至4月17日运抵某车站(被告)。张某在提货时对枣仁逾期运到未提异议,但发现枣仁由于干燥度不够,有霉变现象,即要求赔偿,未获解决,遂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查明该批枣仁均有不同程度的霉变,已不能使用。枣仁每公斤单价为20元,共计损失2000元。经有关部门鉴定认为:质量合格的枣仁不会发生霉变;该批枣仁霉变是其本身干燥度不合格所致。
问:(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是否合理?为什么?
为保证货物正确发出并且按适当价格开出发票,下列控制程序最无效的是:
A.所有产品数码均采用自检数码,顾客按商品目录册订货时必须使用产品数码;
B.在办理订货业务前由顾客服务代理人与顾客逐字核对产品说明及价格;
C.顾客服务代理人核对各订货产品数量及其总金额;
D.产品数据库严格加以控制;仅有营销负责人(以及营销部门的有限人员)可改动价格文件。